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开展2018年学位授权点专项评估工作的通知》(学位〔2018〕8号文件)要求,对2018年全国社会工作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授权点专项评估工作做出如下安排。
一、指导思想
积极、全面落实《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开展2018年学位授权点专项评估工作的通知》精神,对评估范围内的社会工作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进行专项评估,掌握被评估学校社会工作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的教学教育和学生培养情况,总结经验,找出薄弱环节,督促后进学校,全面提高参评学校社会工作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水平。
二、评估范围
2014年批准的43家社会工作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及2014年社会工作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专项评估结果为“限期整改”的学位授权点(以下简称参评点。名单见附件1)。
三、评估组织
此次专项评估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受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的委托,社会工作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的专项评估工作由全国社会工作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教指委”)组织实施。
四、评估内容和评估方式
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开展2018年学位授权点专项评估工作的通知》精神,此次专项评估的主要内容是检查参评点研究生培养体系的完备性,包括师资队伍(队伍结构、导师水平)、人才培养(招生选拔、培养方案、课程教学、学术训练或实践教学、学位授予)和质量保证(制度建设、过程管理、学风教育)等。专项评估的指标体系见附件2。
此次专项评估采取会议评议的方式进行,一般不进校评估。教指委认为确有必要的,请示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并获同意后选择部分参评点进行实地考察。
五、评估程序
1.2018年4月20之前,教指委委员在传达学习《关于开展2018年学位授权点专项评估工作的通知》和《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办法》的精神和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形成《2018年社会工作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专项评估工作方案》,报国务院学位办转发。
2.2018年5月—6月,各参评点对照《2018年社会工作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专项评估工作方案》开展自评,按要求撰写自评报告并准备其他材料。2018年6月底前,各参评点形成《社会工作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授权点自我评估报告》(见附件3,内容含自评报告以及培养方案和质量保证制度等材料),并将自评报告电子版交教指委,同时上传至“全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信息平台” (http://zlxxpt.chinadegrees.cn)。提交和上传的材料应真实、准确、完整,涉密信息请按国家有关保密规定脱密。
3.2018年7月初,征得国务院学位办同意,教指委组织专家对若干参评点进行实地考察。
4. 2018年7月中下旬,教指委组织参评专家在认真阅读各参评点提交的《社会工作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报告》,并与实地考察等情况相结合,在充分评议基础上,对参评点进行表决。参加表决的人数应达到本次参评专家总数的2/3。表决意见分为“合格”和“不合格”。教指委将汇总评议情况和表决结果,对参评点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建议形成评估意见。
5,教指委在表决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全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信息平台等渠道,向参评点及其所属学位授予单位反馈评估表决结果及其可能产生的后果,以及具体评估意见。参评点所属学位授予单位对评估意见如有异议,需在10个工作日内向本教指委提出。本教指委将根据需要召开委员会议加以处理。
6,教指委于8月31日前将本次专项评估报告(包括参评点评估表决统计结果、评估意见、异议处理情况等)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六、结果处理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汇总评估结果后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批。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根据评估结果,对参评点分别做出继续授权、限期整改或撤销学位授权的处理决定。评估结果及处理决定向社会公开。
七、保障措施
此次专项评估工作对保证参评点社会工作专业学位研究生的教育质量具有重要作用。教指委成员和有关学位授予单位,要认真学习领会《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开展2018年学位授权点专项评估工作的通知》精神,明确此次专项评估的目的、要求。各参评点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认真组织开展自我评估,严格遵守评估纪律,坚决排除非专业因素的干扰,确保评估工作取得实效。主动放弃此次评估的参评点,应按国务院学位办要求于2018年4月20日前向国务院学位办以及有关省级学位委员会和本教指委提交主动放弃申请。对于未按时提交评估材料且未申请主动放弃的,按不合格认定。对评估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和违反评估纪律的单位或个人,教指委将会同国务院学位办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八、联系方式
教指委联系人:刘冬妮,电话:010-,E-mail:,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颐和园路5号北京大学社会学系(全国社会工作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秘书处)。
各参评单位可与教指委联系索取评估方案电子版。
附件:1.参加专项评估单位名单
2.社会工作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专项评估指标体系
3.社会工作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报告(模板)
附件1:
参加专项评估单位名单(共44所)
北京工业大学 北京科技大学 北京建筑大学 中国政法大学
天津理工大学 太原科技大学 山西医科大学 内蒙古大学
沈阳化工大学 大连海事大学 长春理工大学 东北师范大学
哈尔滨工业大学 哈尔滨工程大学东北石油大学 上海师范大学
华东政法大学 东南大学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 浙江大学
杭州师范大学 江西师范大学 郑州轻工业学院 湖北师范大学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湘潭大学 湖南师范大学 华南理工大学
华南农业大学 深圳大学 西南石油大学 成都信息工程大学
西华大学 西安交通大学 青海师范大学 新疆大学
新疆师范大学 青岛大学 广州大学 扬州大学
甘肃政法学院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国家行政学院 中共吉林省委党校
附件2:
社会工作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专项评估指标体系
一、评估指标体系制定说明
1.本评估指标体系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开展2018年学位授权点专项评估工作的通知》(学位〔2018〕8号)要求等文件精神制订。
2.本评估指标体系由全国社会工作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制订并组织实施。
3.本评估指标体系适用于2014年获得授权的社会工作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及2014年社会工作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专项评估结果为“限期整改”的学位授权点(以下简称“MSW授权点”)。
4.本专项评估主要是检查学位授权点研究生培养体系的完备性,包括师资队伍(队伍结构、导师水平)、人才培养(招生选拔、培养方案、课程教学、学术训练或实践教学、学位授予)和质量保证(制度建设、过程管理、学风教育)等。
二、评估指标体系及评分表
一级指标(权数)
|
二级指标
(权数)
|
三级指标
|
权数
|
合格标准
|
自评
得分
|
1.
培
养
目
标
(6)
|
1.1培养方案(3)
|
1.1.1培养方案
|
1.5
|
符合国务院学位办《社会工作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
|
|
1.1.2人才培养定位
|
1.5
|
符合专业硕士教育目标,符合学校或者院系特点
|
|
1.2 专业目标(3)
|
1.2.1专业方向
|
1.5
|
有可选择的方向,方向目标清楚
|
|
1.2.2专业特色
|
1.5
|
有特色或优势
|
|
2.
专
任
教
师
(15)
|
2.1专任教师数量(4)
|
2.1.1 专任教师人数
|
2
|
专任教师(指承担MSW专业课程教学或实习督导的本校在册教师)不少于6人
|
|
2.1.2在校生与专任教师的比例
|
2
|
不大于10:1
|
|
2.2专任教师结构(4)
|
2.2.1院系专任教师占专任教师的比例
|
0.5
|
院系专任教师(指在本院系注册的承担MSW课程教学或实习督导的老师)不低于60%,且最低不少于5人
|
|
2.2.2 专任教师中接受过社会工作专业教育的比例
|
2
|
接受过社会工作专业教育者(指有社会工作学士学位及以上专业教育背景者,或虽不具专业教育背景,但接受在职培训,如专业培训班、专业研讨会、专业考察学习及专业进修总时数不少于120小时者)不低于专任教师的80%
|
|
2.2.3专任教师拥有副高以上职称比例
|
0.5
|
不低于30%
|
|
2.2.4专任教师拥有博士学位比例
|
0.5
|
不低于30%
|
|
2.2.5专任教师拥有博士、硕士学位比例
|
0.5
|
不低于60%
|
|
2.3专任教师科研能力(3)
|
2.3.1专任教师承担科研课题
|
1
|
近三年内,专任教师人均科研项目不少于0.6项
|
|
2.3.2专任教师出版专业著作
|
1
|
近三年内,专任教师人均出版著作、教材不少于0.3部
|
|
2.3.3专任教师发表专业论文
|
1
|
近三年内,专任教师年人均发表论文不少于1篇
|
|
2.4专任教师实务能力
(4)
|
2.4.1专任教师中拥有MSW文凭或社工师证书的比例
|
1.5
|
不低于30%
|
|
2.4.2专任教师直接参与福利机构或社会组织的服务的比例
|
1.5
|
不低于60%
|
|
2.4.3专任教师在与社会工作相关的政府部门担任顾问或兼职的比例
|
1
|
不低于30%
|
|
3.
论
文
指
导
教
师
(15)
|
3.1高校导师(9)
|
3.1.1高校导师人数
|
3
|
高校导师(本校或外校的高校教师)不少于8人
|
|
3.1.2学生/高校导师比
|
2
|
每届不大于4:1
|
|
3.1.3本校导师
|
2
|
不少于5人
|
|
3.1.4本院系导师
|
2
|
不少于4人
|
|
3.2机构导师(6)
|
3.2.1机构导师人数
|
2
|
指福利机构、社会组织、政府相关部门人员担任导师不少于5人
|
|
3.2.2学生/机构导师比
|
2
|
不大于10:1
|
|
3.2.3机构导师中拥有MSW文凭或中级社工师的比例
|
2
|
不低于30%
|
|
4.
办
学
条
件
(10)
|
4.1专业实验室(5)
|
4.1.1 实验室面积
|
2
|
不少于80平方米
|
|
4.1.2 实验室设备
|
2
|
仪器设备齐全,满足教学要求
|
|
4.1.3 实验室技术人员
|
1
|
有
|
|
4.2专业图书资料(2)
|
4.2.1专业期刊(纸质)
|
0.9
|
不少于20种
|
|
4.2.2专业图书(纸质)
|
0.9
|
不少于1000本
|
|
4.2.3专业期刊、图书(电子)
|
0.2
|
有
|
|
4.3实习条件(3)
|
4.3.1签约实习基地
|
1.5
|
每签约基地生均不超过4人/届
|
|
4.3.2实习经费
|
1.5
|
有800小时专业实习经费;生均不少于600元
|
|
5.
课
程
(15)
|
5.1课程设置(3)
|
5.1.1课程设置
|
1.5
|
符合国家学位办《社会工作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
|
|
5.1.2学生的选课空间
|
1.5
|
开设的课程门数与规定学分内学生必须修完的课程门数之比不小于150%
|
|
5.2课程建设(4)
|
5.2.1 教学案例
|
1
|
实务等课程实行案例教学
|
|
5.2.2 多媒体教学课件
|
1.5
|
40%课程有多媒体教学课件
|
|
5.2.3 教学参考资料建设
|
1.5
|
课程有教学参考资料库
|
|
5.3教学
(4)
|
5.3.1教学内容
|
1
|
教学内容基本能反映该课程领域的新进展
|
|
5.3.2 教学大纲
|
1
|
所有课程都有规范、完整的教学大纲
|
|
5.3.3外请学者或优秀社会工作者授课或开设讲座
|
1
|
专业课课均不少于1次
|
|
5.3.4教学质量
|
1
|
专业课教学评估优良率不低于60%
|
|
5.4实验室教学(4)
|
5.4.1实验室教学的课程
|
2
|
专业课中安排实验室教学的门数不少于40%
|
|
5.4.2实验室教学学时数
|
2
|
专业课中安排实验室教学的总学时数不少于100小时
|
|
6.
专
业
实
习
(15)
|
6.1实习计划(5)
|
6.1.1实习方案
|
1
|
有且安排合理
|
|
6.1.2实习手册
|
1
|
有且内容完整,指引清晰
|
|
6.1.3实习时数
|
3
|
不少于800小时
|
|
6.2实习督导(4)
|
6.2.1专职督导
|
1
|
有
|
|
6.2.2专任教师实习督导工作列入教师工作量计算
|
1
|
列入教师工作量
|
|
6.2.3机构签约督导
|
2
|
学生与机构签约督导的比例不高于4:1,且不少于10人
|
|
6.3实习档案(6)
|
6.3.1实习记录
|
2
|
实习内容与社工实习要求相符,实习记录完整
|
|
6.3.2实习报告
|
2
|
报告内容与社工实习要求相符,报告规范
|
|
6.3.3实习评估
|
2
|
有实习评估制度,执行规范
|
|
7.
学
位
论
文
(8)
|
7.1选题
(4)
|
7.1.1选题与学科相关
|
2
|
全部
|
|
7.1.2选题结合实践或实务
|
2
|
全部
|
|
7.2质量
(4)
|
7.2.1开题、答辩各环节完整
|
2
|
全部
|
|
7.2.2论文写作规范,无学风道德问题
|
2
|
全部
|
|
8.
招
生
与
就
业
(6)
|
8.1招生(2)
|
8.1.1招录比
|
2
|
不低于60%
|
|
8.2就业
(4)
|
8.2.1初次就业率
|
1
|
不低于75%
|
|
8.2.2最终就业率
|
1
|
不低于95%
|
|
8.2.3就业岗位与专业相关
|
1
|
不低于60%
|
|
8.2.4在福利机构、社会组织、政府、企事业单位社工岗位就业的比例
|
1
|
不低于30%
|
|
9.
管
理
(6)
|
9.1管理机构(1)
|
9.1.1教学管理机构
|
0.5
|
有专门的MSW教学管理机构
|
|
9.1.2教学秘书
|
0.5
|
有
|
|
9.2教学管理(4)
|
9.2.1教学管理制度
|
1
|
有专门的教学管理文件
|
|
9.2.2教学管理档案
|
2
|
招生,考试,教学,实习,答辩各种档案门类清楚,材料齐全
|
|
9.2.3教学计划执行
|
1
|
按计划执行
|
|
9.3信息化平台(1)
|
9.3.1独立网页
|
0.5
|
有
|
|
9.3.2网页内容
|
0.5
|
内容丰富,网页保持更新
|
|
10.
学
校
支
持
(4)
|
10.1政策
(4)
|
10.1.1支持性文件
|
1
|
有
|
|
10.1.2专项建设经费/年
|
1
|
学校在常规性教育经费之外的扶持MSW专业建设的专项经费投入近三年投入总额生均1000元以上
|
|
10.1.3学费返回MSW办学院系比例
|
2
|
不少于65%
|
|
总 分
|
|
三、评估指标体系使用说明
(一)评估指标计分方法
1.各分项指标的计分方法:第四栏“权数”所列三级指标中各分项指标的权数即为该指标被评价为合格时的满分分值。如指标1.1.1,该指标所涉及的方面“培养方案”被评价为达到“合格标准”(完全“符合国务院学位办《社会工作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时,即计1.5分。
2.下面第(二)部分列出了部分分项指标在未达到上表“合格标准”栏所列标准时的计分方法。未在这部分列出的其他分项指标若未达到合格标准时,均按零分计算。如指标1.1.1所涉方面被评价为未达到合格标准时,得分即为零。
3.各授权点评估总分计算方法:各授权点评估总分为各分项指标所得分数之和。
(二)部分指标赋值说明
1.1.2符合专业硕士教育目标,符合学校或者院系特点——指MSW的教育目标与开办MSW学校或所在院系的学科性质和特点相符合,以使MSW教育得到校院系的支持;
1.2.1有可选择的方向,方向目标清楚——专业方向一般应在2-4个之间;超出此范围的计1分;
2.1.1专任教师不少于6人计2分,少于6人计1分;
2.1.2在校生与专任教师的比例不大于10:1计2分,大于10:1计1分;
2.2.1院系专任教师不低于60%,且最低不少于5人计0.5分,低于者计0.3分;
2.2.2 专任教师中接受过社会工作专业教育的比例不低于80%计2分,低于者计1分;
2.2.3-2.2.5低于标准者计0.3分;2.3.1-3.3.3低于标准者计0.6分;
2.4.1-2.4.2低于标准者计1分;2.4.3低于标准者计0.6分;
3.1.1高校导师不少于8人者计3分,少于8人计2分;
3.1.2学生/高校导师比大于标准者计1.2分;
3.1.3、3.1.4、3.2.1低于标准者计1分;
3.2.2高于标准者计1分;3.2.3低于标准者计1分;
4.1.1 实验室面积未达标准者计1分;
4.1.2 实验室设备不齐全计1分;
4.1.3无实验室技术人员计0分;
4.2.1、4.2.2未达标准者计0.6分;
4.3.1每签约基地生均不超过4人/届计1.5分,超过计1分;
4.3.2实习经费未达标准者计1分;
5.1.1、5.1.2未达标准者计1分;
5.2.1实务等课程未实行案例教学计0.6分;
5.2.2、5.2.3未达标准者计1分;5.3.1-5.3.4未达标准者计0.6分;
5.4.1-5.4.2未达标准者计1.2分;6.1.1-6.1.2未达标准者计0.6分;
6.1.3实习时数指专业实习,不足800小时计2分,少于600小时计1分;6.2.1-6.2.2未达标准者计0.6分;6.2.3机构签约督导未达标准者计1.2分;6.3.1-7.2.2未达要求者计1.2分;
8.1.1招录比指就读MSW学生的全部报考志愿中报考MSW的比例,未达标准者计1.2分;
8.2.1—8.2.4未达标准者计0.6分;
9.1.1—9.1.2未达标准者计0.3分;
9.2.1未达标准者计0.6分;9.2.2未达标准者计1分;
9.2.3未达标准者计0.6分;9.3.1-9.3.2未达标准者计0.3分;
10.1.1-10.1.2未达标准者计0.6分;10.1.3未达标准者计1.2分。
附件3:
社会工作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
自我评估报告